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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修订《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2026-02-2836分享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文物局副局长孙波解读《条例》。该《条例》共8章70条,从责任分工、保护监管、考古管理、研究利用到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为山东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0年,山东省制定出台了《条例》,并于2016、2017年两次修改,对促进文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工作中还存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管理制度不完善、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条例》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与省情实际和文物事业发展要求也不相适应,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细化落实上位法,突出山东特色,完善保护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024年1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文物保护“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修订《条例》。2025年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将《条例》修订列入初次审议项目。2025年3月,省文物局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25年7月,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了解《条例》实施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16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和33个省直部门单位、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的意见,通过省委统战部征求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省工商联的意见,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会签和审查。结合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情况,先后5次集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送31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会签意见与会签部门积极沟通,达成一致,同时分别送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经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按立法程序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依法进行了审查,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报省政府。2025年9月,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2026年1月25日通过。

二、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修订原则和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落实省委建设文化强省的部署要求,从法规层面落实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任务要求。落实细化上位法。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作用,结合山东实际贯彻落实,作出新增、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探索解决制约文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特别是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制度措施。突出山东特色。总结提炼我省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将重要共识上升为法规内容,如强化保障与监督,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先调查、后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保护前置制度,强化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加强研究与利用,推进科技赋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和利用等,做到务实、管用。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条例》共8章,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将原《条例》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两章合并为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一章,新增研究与利用、保障与监督两章;共70条,相比原《条例》67条,新增加37条,修改33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推动构建文物工作新格局。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海关、海警、消防救援机构等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第5、6、7、61、62、63、64条)。二是明确了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鼓励与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动(第8、9、22、36、44、51、56、57、60条)。三是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文物有关的事业性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用途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支持文物保护人才培养;明确可以通过设置文物保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信息平台,推动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第6、56、57、58、60条)。

2.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一是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程序,创新规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创新、细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方面工作要求;强调上位法要求的“先调查、后建设”制度,细化列举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性行为;创新规定跨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制(第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条)。二是加强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严把文物“出口”关,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对馆藏文物退出程序及捐赠人相关权益作出规定;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回避作出规定(第36、37、38、39、40、41、42、43、47、62条)。三是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鼓励合法收藏文物并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明确公平对待国有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销售、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定(第36、44、45、46条)。

3.细化上位法规定,健全考古管理制度。一是规范考古发掘工作。加强整体性保护,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批准程序,明确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处理程序(第26、27、28、35条)。二是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先考古、后出让”要求,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完善和细化有关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前置机制(第28、29、30条)。三是对考古发掘验收、考古资料整理、出土出水文物保管、发现文物的处置等作出规定(第31、32、33、34条)。

4.科技赋能突出特色,促进文物研究与活化利用。一是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组织开展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的研究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沂蒙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加强研究阐释。(第48、55条)。二是着力推动科技赋能,开展山东特色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拓展沉浸式、互动式等多元化文物展示利用场景,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提升观众体验。(第49、51条)。三是促进文物资源活化利用。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地依托当地特色资源设立主体多元、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鼓励各地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等开展文物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特色活动,推动文物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第50、52、53条)。

5.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地落实。一是根据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对文物保护法关于不遵守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机制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第66条)。二是对不履行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开论证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67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第68条)。

《条例》的修订,是山东省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山东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全省文旅系统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工作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保证《条例》落地生根、严格实施。

一是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加强组织协调,通过网站、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开展《条例》进机关、学校、社区、乡村、企业“五进”活动,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宣传普及《条例》。

二是切实加强《条例》学习。把《条例》学习纳入全省文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提升文物执法人员以及文物领域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水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条例》进行解读,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

三是积极推动《条例》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一法一条例”,结合制定实施全省文物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做好文物普查调查和认定公布,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馆藏文物以及民间收藏文物等规定。强化整体性保护和空间管控,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和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擦亮“海岱考古”“营造齐鲁”品牌,实施中华文明探源、考古中国研究山东项目,推进革命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深化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打造文物活化利用“山东范式”,讲好文物的中国故事、山东故事。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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